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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安徽鑫和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XX的委托,指派本人为被告的辩护人,通过庭前调查及庭审情况,辩护人现发表无罪辩护,望予以采纳:
一、一审法院认为XX构成抢劫罪系适用法律错误,辩护人认为XX不构成抢劫罪。
1、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为主观上具有抢劫的故意,结合本案,XX不具有抢劫的故意。彭X听孟XX说有人打假牌,遂打电话让被告去案发现场。被告到案发现场系
因为害怕彭X惹事吃亏,被告的主观性符合朴素的兄弟感情,王XX与梁XX跟从被告去案发现场反映了朋友之情,三人去案发现场并不是为了抢劫。客观情况也证
实了被告三人去案发现场目的,被告进入房间后问谁玩的花牌,彭X说杨X玩的花牌,然后被告打了杨X,但不能说被告到案发现场打杨X的行为就是为了抢劫。倘
若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三人构成抢劫,那公诉机关应举证三人抢劫的犯意何时产生的?三人何时与孟XX、彭X达成抢劫的合意?但结合本案证据及庭审,很显然公诉
机关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王XX及梁XX去案发现场就是为了抢劫。彭X给被告打电话说有人打假牌,并不是在电话中说让被告过来抢钱,被告到案发现场后也没有
人说要抢劫。
2、被告客观上没有非法抢劫财物的行为。通过庭审查明,被告王XX及梁XX没有分得任何财物。倘若三人去案发现场目的是为了抢劫,案发后,三人多少都应分得赃款,但客观情况是三人与赃款没有任何关系。孟XX从赌博场拿走多少钱,三人也不知道。
3、案发后第二天,耿向东打电话给王XX,王XX打电话给被告,被告经向彭X、孟XX核实,多拿了8000元。然后,通过耿XX,彭X让彭X把8000元
退还给了受害人杨X。倘若被告三人有抢劫的故意,抢钱后,王XX和被告不会向彭X、孟XX核实情况,更不会让孟XX、彭X退钱。从被告向彭X、孟XX核实
是否多拿钱及退钱的后续行为能够充分反映1、被告没有抢劫财物的故意;2、被告对孟XX多拿赌资的行为完全不知情;3、被告没有与孟XX、彭X关于抢劫达
成合意。
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1、一审法院认定三被告到案发现场殴打杨X,威胁在场人员拿出身上钱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孟XX、彭X让杨X、谭XX、刘XX、袁XX飞及李X掏出身上
钱时被告三人并不在场。掏钱行为发生在三人进房间之前十几分钟,与三人没有任何关系(详见孟XX笔录P121页、彭X笔录P139页、张X笔录P229
页)。三人与彭X不是一同去的案发现场,彭X到案发现场与孟XX打了杨X,并叫在场人把钱掏出,且在场人员已掏出钱后彭X才打电话给彭X,过了十几分钟彭
X三人才到场。彭X走时,被告三人还在吃饭,彭X是开车去的,被告三人是步行过去的,根据孟XX、彭X、张X的证言及客观上开车与步行的时间差,能够印证
被告三人是彭X到后很长一段时间才到的案发现场。
2、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到案发现场殴打杨X系与孟XX、彭X达成抢劫的合意,与客观事实不符。根据证据及庭审查明,被告三人殴打杨X是因为听彭X说杨X玩假
牌,孟XX与彭X没有一人向被告提到抢钱,即便孟XX、彭X构成抢劫,其行为与被告也没任何关系,双方不可能达成抢劫的合意。
三、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及一审法院均存在有罪推定。
孟XX之所以构成抢劫,系因为其拿回的赌资超出所输赌资。其三人与索要赌资的行为没有任何关联性,其三人到案发现场目的是害怕彭X有事吃亏,到案发现场
后,被告受孟XX、彭X误导,认定杨X玩花牌,于是无故殴打了杨X。但不能说殴打他人就构成抢劫,这不符合犯罪构成,显然是有罪推定。证人刘X帮助孟XX
数钱,并把钱交给彭X,为何没有认定抢劫?证人张X帮助孟XX捡钱,并下楼接被告三人到案发现场,为何没有认定抢劫?无论是侦查机关、公诉机关还是一审法
院,判定是否构成抢劫就看你在案发现场是否对手打人了,根本不考虑打人者的主观性及打人与抢劫之间是否构成因果关系。
综上、被告没有犯罪动机,客观上也没有分得账款,被告到案发现场发生在受害人掏出钱以后,被告殴打杨X与索要赌资没有任何关系,所以被告不构成抢劫罪。
辩护人:刘长伟
安徽鑫和律师事务所
二0一三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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