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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诉状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5/12/9     浏览次数: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XX,男,汉,XXXXX年X月XX日出生,住合肥市蜀山区XX路XXXXX号。
  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包河区人民法院(2013)包刑初字第XXXXX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上诉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一案,不服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XX月XX日作出的(2013)包刑初字第XXXXX号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的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购买伪造毕业证书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二款之规定,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没有法律依据。
1、上诉人实施的行为只是购买伪造高等院校毕业证的行为,检察院指控的上诉人犯罪事实也是购买的事实;2、上诉人购买的是伪造的毕业证书,毕业证书是证 件,而非事业单位印章;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二款规定: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无权制作事业单位的印章,但为了某种目的进行伪造,客观上表现 为行为人实施了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的行为。结合本案,上诉人购买伪造高等院校毕业证的行为不符合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主客观要件,不应以该罪论处。
  二、一审法院认为“伪造的大学毕业证书必有伪造的大学印章,有伪造的大学印章就应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处罚”显然属于有罪推定,势必与法律相违背。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的答复》(1999年6月21日)“对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依法应 当追究责任的,可适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可见1、买卖证件与伪造证件系不同罪名;2、买卖证件与买卖印 章又系不同罪名。倘若按照一审法院“伪造的大学毕业证书必有伪造的大学印章,有伪造的大学印章就应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处罚”的有罪推定,该答复应直接修 改为无论买卖还是伪造,无论国家机关证件还是印章,全部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论处。所以,一审法院的有罪推定势必与客观事实及相关法律相违背。
  三、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明知制证人李XX、贺X伪造的毕业证书需加盖伪造的大学印章仍要求伪造,并提供相关信息完成伪造行为符合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属于有罪推定,与客观事实不符。
1、通过庭审查明上诉人提供的信息仅仅为身份资料和照片,并通过QQ提供,上诉人提供的信息在购买假证的范围,倘若上诉人不提供这些信息,如何购买伪造的 毕业证。2、案发前上诉人甚至都不知道伪造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印章的人是谁,如何伪造的印章,何时伪造的印章,庭审时,一审法院连最基本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印 章刻制的时间,刻制该印章与上诉人购买伪造毕业证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都没查明,便对上诉人做出有罪判决显然为有罪推定。本案不能排除如下情况,a、上诉人购 买毕业证前便存在该伪造的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印章;b、如李XX笔录陈述,制作证件都是他收集信息后找别人盖章,盖好章后交给购买人。3、即便安徽建筑工业 学院印章是李XX、贺X制作的,又是因上诉人买证而制作的,但上诉人没有伪造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印章是客观事实,上诉人行为依然不符合公安部《关于对伪造学 生证及贩卖、使用伪造学生证的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2002年6月26日)“对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生证的行为应当依照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立案侦 查”规定的立案范围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1年7月 5日):“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规定刑法打击的对象, 所以,一审法院存在主观臆断审理本案,势必与客观事实不符,与法律相违背。
  四、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购买伪造的毕业证书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存在法律认识错误。
1、一审法院没有区分购买行为与伪造行为在法律上的定性,把上诉人购买行为直接定为伪造行为;
2、一审法院没有区分伪造证书与伪造印章在法律上的定性,把伪造证件的行为直接定性为伪造印章的行为;
一审法院1、2项主观臆断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的答复》(1999年6月21日)的法律精神相违背。
  五、一审法院存在如下事实认定错误。
1、上诉人为帮朋友的忙,在街上看到办证的小广告,打电话要求购买个毕业证,上诉人没有参与伪造安徽建筑工业学院毕业证。
2、上诉人提供身份信息、照片只是购买的范围,不存在伪造安徽建筑工业学院毕业证,况且上诉人买证花费100元。
3、倘若上诉人提供身份信息、照片属于伪造范围,上诉人也只能是构成伪造事业单位证件,理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一款规定处罚:“(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4、伪造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印章的人是谁,什么时间伪造的,如何伪造的,上诉人均不知情,一审法院却把上诉人什么都不知道的事情强行安在上诉人头上,势必与客观事实不符。
  六、一审法院判案存在相互矛盾之处。
本案第五、六、七、八被告均将相关信息提供给伪造人,分别购买了伪造的《房地产权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一审法院判决 结果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而上诉人也是将相关信息提供给伪造人,购买了伪造的《安徽建筑工业学院毕业证》却不以伪造事业单位证件处罚。试问,上诉人与第 五、六、七、八被告主观性一致,客观行为一致,判决的结果为何却不同?
综上、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上诉人认为其购买伪造的毕业证书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一审法院在判案过程中存在有罪推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且案件存在矛盾之处,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判决上诉人无罪,让上诉人早日回到正常的生活状态。

上诉人:X X
二0一三年X九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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