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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试点工作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5/6/25     浏览次数: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高新函〔2025〕231号)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决策部署,强化高新技术对产业的支撑引领作用,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现就组织开展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及条件
按照自主申报、兼顾不同主体、先进带动示范的原则,分试点区域和试点单位两大类申报。
  (一)试点区域。申报对象须承担本区域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相关管理职能,有开展成果产业化的工作基础,包括市级工业和信息化、科技主管部门,国家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促进组织等。
  (二)试点单位。申报对象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无违法违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无重大失信记录,有承担试点工作的保障机制和人员力量。按照在成果产业化工作中承担的角色不同,分为以下三类主体申报。
  产业化实施类,包括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承担(参与)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以及使用成果或提供应用场景的企业、中试机构等直接从事成果产业化的单位。
  第三方服务类,包括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生产力促进中心、孵化器等为成果产业化提供专业化服务的第三方机构。
  金融服务类,包括银行、保险、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提供科技金融服务的机构。
  二、试点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重点。试点主体应认真研究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围绕工业和信息化部后续发布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推介成果,明确试点实施计划及预期成效,提出配套支持措施。试点实施周期为名单发布之日起2年,期间,试点区域/单位应至少围绕3个/1个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高新技术推介成果推动开展产业化工作,至少参加1次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对接交流活动,每年底报送工作进展报告。
  (二)强化政策保障。试点区域应制定成果产业化落地引导政策,支持相关成果及单位落户当地;支持相关单位开展样品制备、小规模试验、中试验证;优先推荐相关成果参与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评定等;围绕推介清单,结合区域资源禀赋,每年组织不少于1场对接活动,推动有需求的央企、地方链主企业等与项目单位对接。
  (三)提升产业化能力。产业化实施类试点单位应通过自行实施、技术转移或孵化新企业等方式推进相关成果工程化、产业化;提供相关成果的技术、人才支持,开展技术人员培训;为相关成果开展概念验证、中试熟化等提供场地、设施条件。
  (四)加强专业化服务。第三方服务类试点单位应立足自身职能,搭建供需对接平台,推动供需匹配与交流合作;为相关成果提供技术孵化服务,优先向产业化实施类试点单位开放实验室、检测平台、试验验证平台等资源;为相关成果产业化提供政策解读、市场准入、知识产权、标准制定等方面的服务。
  (五)优化科技金融支撑。金融服务类试点单位应向推介成果或其他试点单位予以投资倾斜,设计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整合金融资源,为企业治理、市场拓展、融资上市、产业链协同等赋能;加强同主管部门沟通磋商,构建协同服务机制。
  三、申报事项
  (一)申报单位线上申报。申报单位通过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信息服务平台(sd.miitip.com)注册并填写申报信息(申报书模板见附件),于2025年7月20日24时前完成线上提交,并对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二)省级部门审核推荐。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申报审核工作,择优向工业和信息化部高新技术司推荐。
  (三)组织保障。请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高度重视,积极组织辖内符合条件的单位做好申报工作。
  四、咨询电话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高新技术处,汤纬地,0551-62871706。

  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试点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5年6月24日
相关附件:

1、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试点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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